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宣判-矿机买卖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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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0 18: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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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宣判现场。 胡哲斐 摄
  中新网杭州10月10日电(记者 胡哲斐)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据悉,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2018年1月,陈某在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预购20台比特币矿机,并且预付全部货款61.2万元人民币。
之后,陈某了解到了关于比特币的相关政策: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研究政策后,陈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提出仅退款申请。3月23日,该公司拒绝退款申请。3月31日,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陈某发送全部货物。4月3日,陈某拒收全部货物。4月4日,货物退回。当日,原告在网站上再次提出仅退款申请。4月9日,该公司再次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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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宣判现场。 胡哲斐 摄

陈某遂将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其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并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且支付利息。
事实上,比特币挖矿机和我们熟知的矿产挖掘设备也有相同之处,设备不仅价格昂贵,通常占地较大,而且需要消耗大量能源,相应的维护保养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比特币的相关案件在我省司法审判还比较新颖,主要涉及买卖标的物的特殊性引起合同效力和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比特币挖矿机则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购物,难以直观判断商品质量与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宣传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经营者非正当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即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基于上述原因,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
此外,杭州互联网法院还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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