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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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15: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鄂尔多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的通知,引导挖矿企业有序退出,鼓励转型国家支持的云计算等产业。

以下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53期)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重点地区金融办主任整治工作座谈会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2017年11月20日下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同志召开重点地区金融办主任整治工作座谈会,就虚拟货币“挖矿“、场外交易和“出海”,以及互联网外汇凤险整治等事宜进行讨论,并就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中央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 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和互金协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四川、贵州、内蒙古、新疆、深圳等就个相关省 市整治办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一、各地整治办汇报相关情况
(一)虚拟货币市场清理整治工作进展
虚拟货币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一是摸清了风险底数。各地迅速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和制定实施方案,摸清了比特币交易场所和ICO平台的风险底数,全国已发现85家ICO平台和88家比特币交易平台二是整治效果显著。所有已发现的平台均停止ICO发行及虚拟货币交 易,85 家ICO平台均已停止发行和交易,81家已完成清退工作,余4 家失联平台已移交相关责任部门处理88家比特币交易平台均已停止交易,74家已完成投资者提款提币,剩余14家提款提币业务正在有序推进三是有效保护 了投资者利益。各地指导平台在退款退币工作中与投资者充分协商,确保投资者资金和虚拟货币安全,目前各项工作平稳开展,期间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舆情反映积极正面。

(二)虚拟货币“挖矿‘’情况
相关省市整治办认为,“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耗能较大,一些企业存在安金隐患,一些企业以“大数据产业” 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些省市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内蒙古自治区部分“挖矿“ 企业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已宣布停产。

(三)平台“出海“和场外交易的情况
各地整治办认为,个人与个人之问小规模的场外交易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风险积聚,对于集中交易和有做市商机制的“出海“平台和场外交易平台仍需加强关注。各地整治办对此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建议自律组织发布风险提示,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工作。二是建议从支付环节入手,严厉查处违反支付规定的支付 机构,打击交易的资金链条。

(四)非法互联网外汇情况
近年来,一些机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通过各类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炒作,或是炒作以美元计价的贵金属、期货、指数等,甚至借外汇交易之名行传销和非法集资之实,干扰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存在较大金融和社会风险。前期,外汇局建立监测机制,共发现千余家涉嫌从事非法外汇交易业务的平台,协调有关部门关闭了涉嫌违法违规活动的相关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互联网外汇活动的打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拟将非法互联网外汇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外汇局起草了工作方案并将牵头开展相关工作。
潘功胜同志充分肯定了相关部委、各省(市)整治办在清理整治虚拟货币市场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经过前期工作,有力的打击了虚拟货币的投机炒作, 维护了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社会整体评价极正面,展示了我国监管部门敢于監管、监管有力的形象,为治理金融乱象等问题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下一步工作部署
(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产业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限制偏离实体经济需要、规避监管的‘创新’。因此,对于与实体经济无关的伪金融创新不应予以支持,下一步,应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坏保等措施,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

(二)平台“出海‘’和场外交易
要始终对虚拟货币市场保持高压态势,严防虚拟货币风险再次积聚,消灭风险隐患于萌芽状态。请工信部、互金协会、全国整治办和各地整治办加强监测,深入研究虚拟货币市场形态变化,特别是要摸排是否存在境内集中形态的商业实体。
请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处置。具体来看,一是对于注册在当地的“场外“集中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包括采取所谓“出 海”形式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投机炒作服务网站平台的)、为集中交易提供担保和清结算服务的所谓“钱包“服务商、以群主或管理员名义为集中交易提供做市商服务的个人或机构,请各地整治办落实属地责任和凡展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坚决取缔。二是对于上述国内“场外”集中虚拟货币交易的网站平台, 或是为国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集中交易服务的境外网站平台,由全国整治办、各地整治办提请网信部门和工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屏蔽其网站平台和关闭移动 APP。三是对于为“出海“、“场外”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请人民银行支付司督促支付机构按照289号文中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规定自查整改,并对违反289号文要求的支付机构要严惩。四是对于涉及资金出入境的相关“出海“ 平合,请外汇局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三)非法互联网外汇交易
一是将非法互联网外汇交易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框架。请外汇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二是加强监测。请外汇局、工信部、互金协会和全国整 治办协调配合,开展外汇违规平台的监测分析。三是做好违规认定。因产品涉及外汇、指数、贵金属、期货等多种类型,请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对违规性质进行认定。四是做好分类处置。请外汇局、工商局、工信部和中央网信办对外汇违规平台进行分类处置。请各省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对当地 的外汇违规平台加强监测并及时报告。对境内的主体,请当地金融办和地方外汇分局共同开展整治,地方相关厅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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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07: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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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19: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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