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挖矿矿机托管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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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4: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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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挖矿机”,可不是蓝翔技校培训的“挖掘机”。

2020年4月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是“大数据产品权益的司法保护—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2就是本文将要介绍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陈某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月4日,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翼比特E1018TBTC挖矿机20件,单价为30600元,总额为612000元,并全额支付。

后原告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停止BTC等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认为专门用来运算生成BTC的“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设备交易涉嫌违法,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退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号: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92民初2641号

二、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论证思路如下:

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BTC挖矿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原告陈某主张标的物交易涉嫌违法,标的物交易合法性属于合同效力范畴,法院对于合同效力予以审查。

1.什么是BTC

BTC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其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其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数字货币。

2.如何生成BTC

BTC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

“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BTC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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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C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BTC的机器设备。

3.BTC的特征及负面影响

BTC的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

BTC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和法定货币相比,没有集中的发行方,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控制;

新生成的BTC经安装客户端后获得地址,并由BTC系统形成密钥(公钥和私钥),交易双方无需公开身份,通过提供BTC地址及密钥完成交易,交易具有匿名性;

BTC交易在互联网环境中完成,不受国别地域限制。

BTC的上述特征使其产生被利用成为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的工具以及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

4.在我国,BTC具有货币法律地位吗?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BTC、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BTC虽然被称为“货币”,但是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法律地位。

5.BTC具有商品属性吗?

“矿工”通过“挖矿”生成BTC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矿工”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挖矿”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的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用于获得劳动产品。“矿工”“挖矿”生成的BTC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具有商品属性。

虽然不能使用BTC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BTC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BTC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BTC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BTC挖矿机。

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作为BTC挖矿专用设备的挖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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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5: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挖矿都不迟
各种矿机都熟悉,欢迎咨询,徐132376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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